首页 /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家储备物资实行目录管理,明确品种和规模,定期评估,动态调整。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