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八条独立法条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