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 第三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