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国家物资储备管理和监督活动中,骗取、截留、挤占、挪用国家财政资金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查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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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