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承储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并责令其改正: (一)拒不执行国家储备物资入库、出库指令和有关管理规定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国家储备物资或变更储存地点的; (三)虚报、瞒报国家储备物资数量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国家储备物资缺失、质量明显下降的; (五)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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