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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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