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罚 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