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承储单位应当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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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