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承储单位应当对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其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