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国家物资储备进行监督检查。 储备局建立国家物资储备统计报告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