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其委托的机构,对国家物资储备进行监督检查。 储备局建立国家物资储备统计报告制度、内部监督检查制度,定期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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