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三十条

涉及国家物资储备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守国家秘密。 未经批准,禁止对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库区及重要设施设备摄影、摄像、勘察、测量、描绘、记述并使用相关资料。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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