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物资储备的管理和监督活动。 本规定所称国家储备物资,是指由中央政府储备和掌握的,国家安全和发展战略所需的关键性矿产品、原材料、成品油以及具有特殊用途的其他物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储备物资是国家财政资金的实物形态,所有权属于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破坏和挪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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