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害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用地; (二)盗窃、破坏、哄抢国家储备物资; (三)破坏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及其防护、消防、电力等设施设备; (四)破坏、封堵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道路、铁路、输油管线、水源; (五)未经批准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在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距离内施工、使用明火、爆破、采矿、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非法进入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重点保护区域; (七)妨害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其他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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