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妨害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国家物资储备仓库用地; (二)盗窃、破坏、哄抢国家储备物资; (三)破坏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及其防护、消防、电力等设施设备; (四)破坏、封堵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道路、铁路、输油管线、水源; (五)未经批准并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在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距离内施工、使用明火、爆破、采矿、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六)非法进入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重点保护区域; (七)妨害国家物资储备安全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