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七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和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国家储备物资和仓库的安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