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储备局根据安全保障工作需要和国家有关规定,设定国家物资储备仓库重点保护区域和范围。 储存危险品的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周边安全距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并报地方政府备案,设立标志。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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