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三条

国家物资储备仓库安全保卫和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双重领导,以地方政府为主的体制,接受当地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的指导、监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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