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家物资储备的安全保障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储备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重大事项报告等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并负责对国家储备物资、储备仓库等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国家物资储备的安全保障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储备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重大事项报告等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并负责对国家储备物资、储备仓库等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