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家物资储备的安全保障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储备局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重大事项报告等安全保障工作制度,并负责对国家储备物资、储备仓库等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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