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储备物资或者资金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国家物资储备建设用地、储备仓库等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等。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