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二十一条国家储备物资或者资金不得用于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国家物资储备建设用地、储备仓库等国有资产,未经批准不得用于投资、出租、出借以及合作经营等。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