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三章 储存管理第十七条储备局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和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对国家储备物资实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做到账实相符。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