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储备局应当按照布局合理、经济便捷、安全适用的原则,选择承储单位储存国家储备物资。承储单位在保管期内对国家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国家储备物资一般由国家物资储备仓库负责储存保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批准,储备局可以委托其他机构储存保管国家储备物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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