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第二章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第十五条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计划应当与部门预算相衔接。经财政部依法核定后,国家储备物资轮换和动用发生的盈余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补贴。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