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第二章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

第十五条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轮换计划应当与部门预算相衔接。经财政部依法核定后,国家储备物资轮换和动用发生的盈余上缴中央财政,亏损由中央财政补贴。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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