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第二章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有关港航、铁路、公路运输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储备物资的装卸和运输。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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