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章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第十四条交通运输部门组织有关港航、铁路、公路运输企业优先安排国家储备物资的装卸和运输。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