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

第十二条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一般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国家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必须实行定向收储、定向动用、定向轮换的除外。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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