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章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第十二条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一般应当通过市场化方式进行。国家规定或经国务院批准必须实行定向收储、定向动用、定向轮换的除外。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