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第二章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建立国家储备物资轮换机制,明确轮换条件、程序等。 储备局按照轮换机制,根据国家物资储备发展规划确定的品种、规模调整方案以及储存时间、品质状况等拟订年度及中长期国家储备物资轮换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