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物资储备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国家储备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

第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储备局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动用建议,报国务院审批: (一)应对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确需的; (二)宏观调控确需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国务院决定动用的其他情形。 储备局拟订国家储备物资动用预案,做好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准备。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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