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 / 第九条独立法条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九条第二章 价格承诺的提出第九条外经贸部收到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后应当通知其他利害关系方,并提供非保密文本供其评论。评论应当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