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九条

第二章 价格承诺的提出

第九条

外经贸部收到有关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后应当通知其他利害关系方,并提供非保密文本供其评论。评论应当在通知中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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