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价格承诺的撤销、撤回及违反

第二十八条

出口商、生产商违反价格承诺的,如原反倾销调查已经完成,并为违反价格承诺的国外出口商、生产商确定了倾销幅度,应当立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并可以对征收反倾销税前9O天内进口的被调查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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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二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