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二十八条
第五章 价格承诺的撤销、撤回及违反
第二十八条
出口商、生产商违反价格承诺的,如原反倾销调查已经完成,并为违反价格承诺的国外出口商、生产商确定了倾销幅度,应当立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并可以对征收反倾销税前9O天内进口的被调查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
- 制定机关
- 商务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价格承诺的撤销、撤回及违反
出口商、生产商违反价格承诺的,如原反倾销调查已经完成,并为违反价格承诺的国外出口商、生产商确定了倾销幅度,应当立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征收反倾销税,并可以对征收反倾销税前9O天内进口的被调查产品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但违反价格承诺前进口的产品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