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价格承诺的撤销、撤回及违反

第二十五条

外经贸部决定撤销接受价格承诺决定的,或作出承诺的国外出口商、生产商撤回价格承诺的,外经贸部应当通知海关自撤销或撤回生效之日起按原初步裁决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并立即恢复反倾销调查; 如果原反倾销调查已经完成并最终为该出口商、生产商确定了倾销幅度,应当自撤销或撤回生效之日起开始征收反倾销税。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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