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价格承诺的撤销、撤回及违反

第二十四条

作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可以在价格承诺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撤回承诺,但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外经贸部提出。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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