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 / 第二十四条独立法条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二十四条第五章 价格承诺的撤销、撤回及违反第二十四条作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可以在价格承诺有效期内的任何时候撤回承诺,但应当提前三十天向外经贸部提出。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