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十六条

第四章 价格承诺的内容、有效期及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

价格承诺自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如外经贸部仅接受了部分出口商、生产商提出的价格承诺,则上款规定的有效期应当自对其他出口商、生产商的反倾销调查结束之日起计算。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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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