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十三条

第三章 价格承诺的接受或拒绝

第十三条

外经贸部认为不宜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将拒绝 承诺的理由通知该出口商、生产商,并给予其对此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 拒绝价格承诺的决定和理由应当在终裁决定中写明。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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