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十三条第三章 价格承诺的接受或拒绝第十三条外经贸部认为不宜接受价格承诺的,应当将拒绝 承诺的理由通知该出口商、生产商,并给予其对此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 拒绝价格承诺的决定和理由应当在终裁决定中写明。制定机关商务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