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十二条

第三章 价格承诺的接受或拒绝

第十二条

外经贸部认为出口商、生产商作出的价格承诺可以接受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中止或者终止对提出价格承诺的出口商、生产商的反倾销调查。 中止或者终止反倾销调查的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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