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十条

第三章 价格承诺的接受或拒绝

第十条

外经贸部在考虑是否接受价格承诺时,应当审查下列因素: (一)是否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 (二)是否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予以监控; (三)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 (四)是否存在规避的可能性; (五)外经贸部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因素。

制定机关
商务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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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价格承诺暂行规则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