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九条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适用制造或者加工工序及从价百分比标准的货物清单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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