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六条

第六条

“从价百分比”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的增值部分超过了所得货物价值的30%。用公式表示如下: 工厂交货价–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 —————————————————————— ×100%≥30% 工厂交货价 “工厂交货价”是指支付给制造厂生产的成品的价格。 “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价值”是指直接用于制造或装配最终产品而进口原料、零部件的价值(含原产地不明的原料、零配件),以其进口“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计算。 上述“从价百分比”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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