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 第四条独立法条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四条第四条“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