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第四条

“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该国(地区)原产材料进行制造、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归类发生了变化。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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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