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三条

第三条

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标准,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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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第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