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 第九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章 进境检疫第九条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对向我国输出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植物繁殖材料种植场(圃)进行检疫注册登记,必要时商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后,可派检疫人员进行产地疫情考察和预检。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