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九条

海关总署根据需要,对向我国输出植物繁殖材料的国外植物繁殖材料种植场(圃)进行检疫注册登记,必要时商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同意后,可派检疫人员进行产地疫情考察和预检。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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