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八条

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在进境前10-15日向入境口岸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单,直属海关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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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