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八条
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在进境前10-15日向入境口岸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单,直属海关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并在进境前10-15日向入境口岸直属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检疫审批单,直属海关可拒绝办理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