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检疫审批
第六条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一)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二)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四)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