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后,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经海关批准,可以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处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有效防疫措施。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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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