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检疫监督
第二十三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后,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经海关批准,可以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处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有效防疫措施。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五章 检疫监督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后,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经海关批准,可以运往指定地点检疫、处理。在运输装卸过程中,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采取有效防疫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