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检疫监督第二十二条引种单位或代理进口单位须向所在地海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隔离检疫圃须经海关考核认可。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