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二十条

隔离检疫结束后,隔离检疫圃负责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有关检疫报告。隔离检疫圃所在地海关负责审核有关结果和报告,结合进境检疫结果做出相应处理,并出具相关单证。 在地方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的,由负责检疫的海关出具隔离检疫结果和报告。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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