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十八条

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实施检疫监督。未经海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离、处理或使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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