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章 隔离检疫第十八条海关对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实施检疫监督。未经海关同意,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调离、处理或使用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