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四章 隔离检疫第十七条高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国家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 因承担科研、教学等需要引进高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可在专业隔离检疫圃实施隔离检疫。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