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十七条

高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国家隔离检疫圃隔离检疫。 因承担科研、教学等需要引进高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经报海关总署批准后,可在专业隔离检疫圃实施隔离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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