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十六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隔离检疫圃按照设施条件和技术水平等分为国家隔离检疫圃、专业隔离检疫圃和地方隔离检疫圃。海关对隔离检疫圃的检疫管理按照“进境植物繁殖材料隔离检疫圃管理办法”执行。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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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