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十五条

需调离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辖区进行隔离检疫的进境繁殖材料,入境口岸海关凭隔离检疫所在地直属海关出具的同意调入函予以调离。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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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