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四章 隔离检疫第十五条需调离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辖区进行隔离检疫的进境繁殖材料,入境口岸海关凭隔离检疫所在地直属海关出具的同意调入函予以调离。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