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四章 隔离检疫

第十四条

所有高、中风险的进境植物繁殖材料必须在海关指定的隔离检疫圃进行隔离检疫。 海关凭指定隔离检疫圃出具的同意接收函和隔离检疫方案办理调离检疫手续,并对有关植物繁殖材料进入隔离检疫圃实施监管。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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