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章 进境检疫第十一条植物繁殖材料到达入境口岸时,检疫人员要核对货证是否相符,按品种、数(重)量、产地办理核销手续。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