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进境检疫

第十条

引种单位、个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或者《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核查备案后,应当在植物繁殖材料进境前7日凭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产地证书、贸易合同、发票以及其它必要的单证向指定的海关报检。 受引种单位委托引种的,报检时还需提供有关的委托协议。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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