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与变更

第九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公司章程,股东管理、股东责任等相关内容应当按规定纳入信托公司章程; (二)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包括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出资人;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四)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体系、委托人和受益人保护机制; (六)具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其他设施; (七)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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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