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

第七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七十一条

信托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中发现信托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当立即停止清算,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该信托公司破产清算。 信托公司因被撤销、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其受托管理的信托财产不属于清算财产。

制定机关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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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