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
第七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第六十九条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
- 制定机关
-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七章 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后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其他法定事由。